(2014)铜民初字第03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铜民初字第0319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黄某甲,1978年8月19日,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士伟,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徐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士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黄某乙,××××年××月××日生一子黄某丙,××××年××月××日生一子黄某丁。由于婚前对对方了解不深,现感情破裂,日子无法再过下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黄某甲辩称,原被告在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相见两年后登记结婚,可见原被告婚前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且共同生活了15年,生育了三个孩子,婚后感情深厚,原被告之间没有大的矛盾,且被告没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希望法院调解双方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在原告姐姐家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黄某乙,××××年××月××日生长子黄某丙,××××年××月××日生次子黄某丁。婚后生活中,原被告因琐事常发生纠纷争吵,近年来,因原告喜欢玩手机且在手机上进行网聊,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有来往,因此发生争执并引发矛盾,导致其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4年11月13日,原告张某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相恋近二年,后进行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原被告之间亦建立较稳定的感情,婚后夫妻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常见现象,近年来,因原告玩手机且进行网聊,引发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有来往,双方发生矛盾和纠纷,但尚没有达到足以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如双方能够改正自身的不足,用妥善的方法解决矛盾,加强交流沟通,互相信任,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胡徐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