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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熊立苏与韦文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立苏,韦文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138-5号申请执行人熊立苏。被执行人韦文抓。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江执字第13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韦文抓在柳江县基隆综合区祥和北一巷79号房屋一栋。现因韦文抓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韦文抓所有的位于柳江县基隆综合区祥和北一巷79号房屋一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贵军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