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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徐琳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琳,徐明玉,徐绍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266号申请人徐琳,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徐明玉,女,192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徐绍先,男,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由琼,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徐明玉、徐绍先共同委托)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徐琳、徐明玉、徐绍先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琳、徐明玉、徐绍先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2月6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徐国君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平里店镇西北障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平里店镇字第20000025**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者徐绍光):莱宅集建(91)字第05220163号】,由甲方徐琳代位继承,归甲方徐琳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綦俊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