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强与李改、李怀平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李改,李怀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张强,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大新庄乡大新庄村**组***号。委托代理人胡封斌,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改,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太山庙乡前湾村。被告李怀平,男,成年,住河南省南召县太山庙乡前湾村长岭组***号。原告张强诉被告李改、李怀平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张强承担。审 判 员 刘琳瑜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凤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