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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全连发、全新禧、莫俊英、蒋廷智、陈芊好申请强制执行童旺息、文香弟、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连发,全新禧,莫俊英,蒋廷智,陈芊好,童旺息,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文香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全连发。申请执行人:全新禧。申请执行人:莫俊英。申请执行人:蒋廷智。申请执行人:陈芊好。被执行人:童旺息。被执行人: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文香弟。被执行人:文香弟。本院在执行全连发、全新禧、莫俊英、蒋廷智、陈芊好申请强制执行童旺息、文香弟、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4)桂市民三终字第12号】中。申请执行人全连发、全新禧、莫俊英、蒋廷智、陈芊好申请执行标的为56549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童旺息、文香弟、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履行赔偿款565494元给请执行人全连发、全新禧、莫俊英、蒋廷智、陈芊好,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三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黎爱志助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俸碧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