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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家欣与毕建花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欣、王凤兰、王升来,毕建花、姜经华、王璇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刘家欣、王凤兰、王升来。被执行人毕建花、姜经华、王璇璇。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戚礼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