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2014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1月5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窜到怀来县沙城镇长城北路东一区6排7号、沙城镇东三区、沙城镇一街、三街、四街、八街、三关庙街、车站街51号、沙城镇长城南路、西堡街、怀来县小南辛堡村、小辛庄村、良田屯村、下耙齿村、宗家洼村,以问路找人为由分别进入屈莲花家、禹春家、王鑫家、赵洪英家、李冬梅家、刘建强家、赵利梅家、乔某家、王国斌家、慈亮家、史文先家、孙金玉家、闫宝宏家、尤某家、宋某家、贾海燕家、马彦文家、杨春荣家、王家智家、张太琴家、闫春叶家,分别盗窃现金、黄金戒指、黄金项链等物,价值人民币34200余元。破案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赔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及案件来源;被害人乔某、尤某、宋某等人陈述;价格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勘查笔录及照片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被告人李某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多次入户盗窃,犯罪情节严重,本应严惩。鉴于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委托家人退赔被害人经济��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盗窃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慧媛人民陪审员 李玉孝人民陪审员 赵富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广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