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民二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洪霜与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霜,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二初字第00758号原告:李洪霜,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孔令希,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址同李洪霜。系李洪霜之夫。委托代理人:高立胜,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余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洪霜与被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月艳代理审判员 孙雪薇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晓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