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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商初字第356号原告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盛鑫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盘城街道盘城新街5-12号。法定代表人蒋钧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强,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鑫链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盘城街道盘城新街5-12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声林,鑫链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鑫公司与被告鑫链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鑫链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鑫链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鑫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已减半),由原告盛鑫公司承担。审判员  颜景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米庆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