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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兰英与彭德良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英,彭德良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221号原���杨兰英,女,生于1939年1月30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天全县。委托代理人余志平,四川省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德良,男,生于1957年12月3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天全县。本院在审理杨兰英诉彭德良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兰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兰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元,由原告杨兰英应承担。审判员  杨行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陶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