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兰英与彭德良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英,彭德良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221号原���杨兰英,女,生于1939年1月30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天全县。委托代理人余志平,四川省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德良,男,生于1957年12月3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天全县。本院在审理杨兰英诉彭德良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兰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兰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元,由原告杨兰英应承担。审判员 杨行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陶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