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赵雍仪、霍加兰、赵辉与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雍仪,霍加兰,赵辉,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304号原告赵雍仪,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霍加兰,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赵辉,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居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金长林,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雍仪、霍加兰、赵辉与被告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雍仪、霍加兰、赵辉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雍仪、霍加兰、赵辉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星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岳跃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