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进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上坡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上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721号原告张进,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上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文生,主任。原告张进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上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多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进,村委会主任曹文生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进诉称:我系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上坡村村民。自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村委会共计向我借款人民币195839元。上述借款村委会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归还借款共计人民币1953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村委会辩称:2013年8月1日的借款2000元、2013年10月5日的借款1439元和2013年11月8日的借款1400元是我在任期间的借款,我知道上述借款情况,2013年8月1日之前的借款,经过核对,借款事实真实存在;村委会同意偿还原告张进的借款,但是目前村委会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6日,村委会向原告张进借款150000元,并出具150000元的收据一张。2013年3月15日,村委会向原告张进借款7000元,并出具7000元的收据一张。2013年4月1日,村委会向原告张进借款16000元,并出具16000元的收据一张。2013年5月5日,村委会向原告张进借款18000元,并出具18000元的收据一张。2013年8月1日,村委会向原告张进借款2000元,并出具2000元的收据一张。2013年10月5日,村委会向原告张进借款1439元,并出具1439元的收据一张。2013年11月8日,村委会向原告张进借款1400元,并出具1400元的收据一张。上述收据涉及借款数额共计195839元。上述事实,有7份借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村委会向原告张进借款并出具收据对借款数额予以确认,系其对借款事实的认可。现原告张进以收据为依据要求村委会偿还借款195839元的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上坡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张进借款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八百三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零八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上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多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松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