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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垦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云峰抢劫罪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垦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被告人李云锋(曾用名李永生),无固定职业。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邹冬云,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以黑农检公诉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锋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当日受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指派检察员刘春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云锋及其指定辩护人邹冬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指控:2000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云锋伙同鲍洪友(已判刑)密谋抢劫被害人王某丁钱财。19时许,李、鲍二人携带一把铁钎以看电视为由进入王某丁租住的房屋内,期间,李从厨房的橱柜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揣在裤兜内。22时许,李云锋用刀逼住王某丁向其索要钱财,王不同意,鲍洪友便用铁钎击打王头部,三人随即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鲍洪友摁住王某丁,李云锋先用水果刀扎王某丁后颈部一刀,刀被扎弯后,李又用从炕上捡起一把尖刀向王的脑后枕部、左颈部、背部连捅数刀。之后李、鲍二人又找出一根塑料绳将王的双手捆住,在王家翻出人民币三百余元,二人平分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丁因遭他杀致静脉破裂、肺损伤大失血死亡。被告人李云锋于2014年6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铁力市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案件来源说明,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书证,物证,证人朱某、李某乙、鲍某丁等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云锋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私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云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无辩解意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云锋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李云锋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云锋和鲍洪友(已判刑)因玩游戏没钱而产生抢劫王某丁的想法。当日18时许,李、鲍二人携带一把铁钎,以看电视为由进入被害人王某丁租住的房屋内。李云锋进入屋后,趁王某丁不备从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揣在裤兜内。看电视近两个小时左右,李用水果刀架住王某丁的脖子向其勒索钱财,王不答应,鲍洪友用铁钎打了王的头部一下,随后三人撕扯在一起。撕扯过程中李云锋用水果刀朝王的后脖颈椎处扎了一刀,水果刀被扎弯了。鲍洪友将王某丁摁倒在地上,李云锋又从王的炕上找出一把单刃尖刀朝王的颈部、后背捅刺数下。鲍洪友从屋内找到一根塑料绳,李、鲍二人将王某丁双手捆住,二人在王家的某和皮箱内翻出人民币三百余元。后李云锋和鲍洪友在王某丁家厨房里用水清洗了作案时穿着的外套,李将作案时使用的单刃尖刀丢弃在屋内炉坑内。二人将房门锁好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将铁钎丢弃在沿途一户居民家的桥洞下。被告人李云锋于2014年6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铁力市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的主要事实。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0年10月17日12时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二九Ο公安分局接到二九Ο农场居民朱凤军报案,称其继母的儿子王某丁被杀死在租住房内,请民警前往调查处理。2、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3月16日,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九Ο中队侦查员在工作中发现,黑龙江省铁力市春光林场一名叫“李永生”的人员与二九Ο农场王某丁被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李云锋外貌相似。经调查发现该名叫“李永生”的人即为二九Ο农场王某丁被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李云锋。2014年6月10日,侦查员在铁力市火车站附近的“一休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李云锋抓获。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王某丁是我儿子,因患有脑膜炎后遗症有点心眼不够用,爱和别人生气。2000年10月16日晚6点,我去王某丁租住房内看他,发现屋内有两个小伙子和他一起在看电视。我问王某丁这两人是谁,他说“是工地上干活的,再有两天干完活就走了”。我提醒他小心保管好钱,他说:“没事,钱都在柜中锁着呢”。后王某丁的姐姐王某乙来给他送的白菜,又呆了一会我和王某乙回家了,走的时候那两个小伙子还在。17日11时45分许,我去王某丁租住房内帮他糊窗缝,看到外屋房门紧锁,我打开房门进屋后发现屋内到处扔有王某丁卖的货物,王某丁右侧卧倒在地上,头朝东北,脚朝西南,双手被绑着,脸上和身上有血迹,我就和继子一起向110报警了。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王某丁是我弟弟,在市场上摆摊卖杂货为生。王某丁因为得过脑膜炎所以说话和行动有些不便,而且脾气不好愿意生气,因为怕别人以为他没钱找不到媳妇所以经常对外人说他有钱。2000年10月16日晚,我给王某丁送白菜,在他的租住房内我看到有两个小伙子和他在一起看电视,我妈和我说这两个人是外地来打工盖房子的。这两个人十八、九岁的样子,一个长脸,一个圆脸。圆脸的眼睛挺大,穿着米色夹克衫。后来我和我妈呆了一会就走了,走的时候那两个小伙子还在屋内。17日中午12时左右,我母亲王某甲慌慌张张的来我家跟我说“不好了,你弟弟被人杀死了”。5、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00年5月20日,王某甲找我租房子给她儿子王某丁住,我就以每月100元的价格把我房子的后偏厦子租给她了。平时王某丁都从屋子后门走,我们之间不怎么来往走动。案发当晚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情况。6、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李云锋和鲍洪友经常打游戏机,没钱的时候就向朋友借钱,李云锋曾对我说“等哪天我去抢点钱去”。并证实李云锋、鲍洪友与被害人王某丁认识。7、证人鲍某乙证言证实,我和姑父朱某、姐夫白某、弟弟鲍洪友同在二九Ο农场建行工地打工。鲍洪友经常和李云锋在一起玩,2000年10月17日之后就再也没见过鲍洪友和李云锋,不知道他俩去哪里了。8、证人白某证言证实,我同鲍洪友、李云锋在二九Ο农场建行工地打工。鲍洪友身高1.6米左右,红黑脸,梳分头,眼睛大,鼻子也大,常穿一件米色夹克衫,蓝色裤子。李云锋身高1.6米左右,比鲍洪友矮点,圆脸,梳分头,比较白,常穿一件颜色发白的夹克衫,黑蓝色裤子。鲍洪友和李云锋两个人经常在一起看录像、打游戏机,二人日常花销较大。9、证人朱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白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10、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鲍洪友和李云锋都是我们工地的工人。2000年10月16日早7点,二人向我借钱说要买衣服,我没借给他们,后二人离开至今未归。对鲍洪友和李云锋身高、相貌的描述与白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11、证人鲍某丙证言证实,鲍洪友2000年外出离家打工,自2001年9月份之后就再没有见过鲍洪友,也一直未与家里联系过。1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李云锋出生于1982年8月12日,案发时李云锋身高1.6米左右,中等身材,椭圆脸。1999年李云锋随其姨夫朱某外出打工,2000年李云锋犯案后至今未回过家,偶尔给家里打电话,但是不说其在哪里。因为我每次接电话都劝他投案自首,他后来就不给我打电话了,而且他的手机经常换号。13、证人鲍某丁证言证实,李云锋十多年前就不跟我联系了,他偶尔往家里打电话,也不说自己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他为什么就突然消失了。14、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为侦破鲍洪友、李云锋抢劫一案,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档案室调取了鲍洪友、李云锋抢劫案诉讼卷宗、鲍洪友判决书。15、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03)垦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鲍洪友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经济损失1578.5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6、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黑垦)公(刑技)鉴(法物)(2014)32号鉴定书证实,李某乙和鲍某丁是李云锋的生物学父母的相对机会为99.99%。1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鲍某丁对12张年龄相仿男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确认11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李云锋;李某乙对12张年龄相仿男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确认6号照片的男子就是李云锋;鲍洪友对12张年龄相仿男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确认3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和其一起抢劫王某丁的李云锋。18、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出具的宝公(2000)刑鉴字第9号刑事技术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丁因遭他杀致腔静脉破裂、肺损伤大失血死亡。19、刑事技术鉴定书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证实,被害人王某丁所受的钝器损伤均位于头部。20、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管理局二九Ο农场场部东南侧家属区,光明路南侧第一栋第二排砖瓦结构平房的偏房内。室内尸体呈头东北脚西南侧俯卧位,双手被一红色塑料绳捆绑,头下地面有130×60cm2血迹分布,身体身着线衣线裤,颈部、背部有创口;室内西南角火炕上北侧褥单及褥子上有20×37cm2、23×27cm2血迹分布,褥单上距北侧炕沿处有二枚加层灰尘鞋印痕,鞋印长25cm;北侧炕沿下墙面上有面积为30×46cm2擦蹭状血迹,2×21cm2滴淌状血迹分布,该处对应地面上有60×93cm2血迹分布;卧室门南侧墙上距地面高35cm处有一加层血迹鞋印痕;地板革上距东北炕角36cm处有一加层血迹鞋印痕,长24-24.5cm;屋内西南角水缸水中有一把长38.8cm的刀,控干水后在刀身发现二枚汗潜指纹。21、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鲍洪友和李云锋抢劫后逃跑中将犯罪工具铁钎扔到二九Ο农场场部一户居民家的过道桥洞底下,经全面查找但始终未提取到该铁钎。22、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德祥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云锋的身份事项及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23、黑龙江省铁力市公安局年丰派出所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云锋案发后将户籍信息更改为:姓名李永生,男,汉族。24、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工作说明证实,李云锋逃逸后在黑龙江省铁力市春光林场重新登记户口,改名为“李永生”,卷宗中李云锋和“李永生”系同一人。25、同案犯鲍洪友供述:李云锋是我姑家的表哥,2000年我俩都在二九Ο农场建行工地打工。因为我俩喜欢打游戏机又没有钱,我俩就商量抢劫认识的一个在农场摆摊姓王的摊主。2000年10月16日晚上7、8点钟,我和李云锋在工地拿了一把铁钎后步行去的被害人家。到被害人家某我俩和他一起看了1、2小时的电视,期间李云锋从他家的厨房里拿了一把水果刀揣在兜内。后来被害人要睡觉就撵我俩走,李云锋就从兜内掏出水果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向他要钱,被害人不答应,我就用铁钎打了被害人的头部一下,随后我们三人就撕扯在一起。我把被害人摁倒在地上后,李云锋用水果刀扎了被害人后脖颈一刀,当时刀就弯了,我又用铁钎打了被害人几下。随后李云锋从炕上摸出一把黄把单刃尖刀,又朝被害人的脖子和后背捅了几刀,之后我从屋内找到一条塑料绳子,我和李云锋一起将被害人的双手捆住。后我俩在屋内四处翻找钱,一共从被害人的柜子和皮箱内找到人民币300余元。之后在厨房里,我俩脱去外套,把喷溅在衣服上的血迹清洗干净,这期间李云锋将黄把的刀丢弃在炉坑里。完事后我俩锁上房门逃离现场,逃跑途中将铁钎扔在一户居民家桥洞下,回到工地宿舍就睡觉了。第二天早上四点多,我和李云锋坐大客车到佳木斯,然后就分头逃跑了。并证实案发当天我穿了一件黄色夹克衫,李云锋穿了一件米黄色夹克衫。26、被告人李云锋供述:鲍洪友是我表弟,我俩因为打游戏机没钱了,就产生了抢钱的想法。我俩在工地打工时认识了一个卖杂货姓王的摊主,平时闲聊中听摊主说他挺有钱,于是在案发前六七天我和鲍洪友商量打算抢他的钱。案发当天晚上18时左右我和鲍洪友从工地出来,我随手从工地拿了一个铁钎放在袖子里,我俩步行到摊主家门口时我把铁钎交给了鲍洪友。进屋后我俩和摊主一起看电视,半个多小时后摊主的母亲和姐姐来了,她俩和摊主说了一会话就走了。我们又看了一个多小时的电视,摊主就开始撵我俩走,我就把从他家厨房里拿的一把水果刀架在他脖子上向他要钱,摊主说没有钱,鲍洪友就用铁钎对着他的脑袋打了一下,然后我们三人就撕扯在一起,我用水果刀扎了摊主后脖子颈椎上一刀,刀当时就弯了,我将刀扔地上了。后来鲍洪友把他摁倒在地上,我记得摊主的炕上有一把防身尖刀,我在炕上的毯子下面摸出这把单刃尖刀又朝摊主的脖子和后背扎了几刀,具体多少刀也记不清楚了。后来鲍洪友找到一个类似布条的东西,我俩一起把摊主的双手绑起来了,绑起来后不久他就没气了。我和鲍洪友就开始在屋内翻找钱,我俩一共找到人民币300余元钱。之后我和鲍洪友到摊主家的厨房里把外套上的血迹清洗了一下,我随手把单刃尖刀扔到炉坑里了。回工地宿舍的路上,我俩把铁钎扔到一户人家的桥洞下面了,回到宿舍就睡觉了。第二天早上4点左右,我和鲍洪友坐大客车到佳木斯,在那分手后就各自逃跑了。逃跑这些年我先后去过沈阳、唐山、大连等地打工,因为不敢用以前的户口,怕警察抓捕我,我就办了一个假的户口,改名叫李永生,户籍地改为黑龙江省铁力市年丰朝鲜乡二委一组。上列证据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入户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云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云锋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云锋抢劫杀人,犯罪动机卑劣,致人死亡后果严重,但考虑被告人李云锋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零二个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及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可不立即执行死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云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魏冬灵审判员  张喜军审判员  王连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