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被执行人周某乙。申请执行人周某甲与被执行人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少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付款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2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少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