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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力拓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字军、李字浩、杨字钦、杨风莲、杨字科、孔汉峰、杨素民、杨守正、赵春姣、杨字义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力拓置业有限公司,杨字军,杨字浩,杨字钦,杨风莲,杨字科,孔汉峰,杨素民,杨守正,赵春姣,杨字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5681号原告濮阳市力拓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杰,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字军,男,汉族。被告杨字浩,男,汉族。被告杨字钦,男,汉族。被告杨风莲,女,汉族。被告杨字科,男,汉族。被告孔汉峰,男,汉族。被告杨素民,女,汉族。被告杨守正,男,汉族。被告赵春姣,女,汉族。被告杨字义,男,汉族。十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伟,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濮阳市力拓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字军、李字浩、杨字钦、杨风莲、杨字科、孔汉峰、杨素民、杨守正、赵春姣、杨字义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十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力拓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字军、李字浩、杨字钦、杨风莲、杨字科、孔汉峰、杨素民、杨守正、赵春姣、杨字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孟迎春审判员 马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雯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