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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申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海南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海南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开铸,海南欣龙丰裕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富乾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尚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申字第10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海南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西路***号汇泰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黄居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清华,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郭开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天庆,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毅,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郭开铸,男,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委托代理人:赵天庆,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红,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海南欣龙丰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开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天庆,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蒲丽,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海南富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义龙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加茂,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成都尚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北路**号春秋名邸*栋*层***号。法定代表人:黄居华,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成都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营门口五里墩东街***号附**号*层。法定代表人:吴得猛,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海南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开铸、海南欣龙丰裕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富乾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尚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合同纠纷,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弘代理审判员  何 波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兰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