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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变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诸城市华恒钢管有限公司、徐世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诸城市华恒钢管有限公司,徐世法,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变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俊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磊。被执行人诸城市华恒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世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世法。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吴少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华恒钢管有限公司、徐世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华恒钢管有限公司、徐世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调解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诸商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诸城市华恒钢管有限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计算至2013年9月20日的利息71992.29元,两项共计3071992.29元,由诸城市华恒钢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0日前付清;二、诸城市华恒钢管有限公司承担自2013年9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对诸城市华恒钢管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诸城市舜王街道臧家崖头村国有工业出让用地(土地证号:诸国用(20**)××号)和位于舜王街道胡家楼村村民委员会北的房产(房产证呈:诸城市房权证舜王街办私字第××号)依法行使抵押权;四、徐世法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上述优先受偿权之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376元,减半收取156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20688元,由诸城市华恒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后诸城市华恒钢管有限公司、徐世法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9月25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调解书所涉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并将债权转让事宜公告于2014年11月3日的《山东法制报》。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且将债权转让事宜予以公告,转让程序合法有效。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依法享有(2013)诸商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玲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人民陪审员 郑金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臧润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