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庞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任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个体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未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庞某驾驶鲁R×××××/鲁R×××××重型半挂货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5国道590KM+800M处时,与骑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艾某乙相撞,造成被害人艾某乙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认定,被告人庞某因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庞某即委托乘车人邵某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后被告人庞某随同赶到案发现场的办案民警到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接受讯问,被告人庞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庞某及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被害人艾某乙的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现被告人庞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近亲属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庞某的刑事责任。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庞某,并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1、证人郑某、艾某甲、邵某的证言;2、被告人庞某的供述及辩解;3、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作出的被害人艾某乙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5、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6、被告人庞某及其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7、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庞某出具的交通事故刑事责任谅解书;8、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庞某的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指出,被告人庞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庞某定罪量刑。被告人庞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艾某甲、邵某的证言;被告人庞某的供述及辩解;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作出的被害人艾某乙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庞某及其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庞某出具的交通事故刑事责任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庞某的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庞某即委托他人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后随同赶到案发现场的办案民警到公安机关。经公安人员讯问,被告人庞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庞某及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书,被告人庞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则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范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