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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00012号原告:吴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其为适格原告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邸 刚代理审判员  窦远光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