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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鑫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鑫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鑫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商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向申请执行人山西鑫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归还余款232400元及利息,逾期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95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刘 兵执行员 吕小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