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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谭红与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红,罗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608号原告谭红,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周蓉,攀枝花市东区攀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玲,女,1979年1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谭红诉被告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文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蓉;被告罗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红诉称,原、被告是朋友,2014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80000元,约定2014年3月1日归还。借款期满,被告归还了130000元,余款150000元以各种理由推拖,致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罗玲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借条是原告书写,借款应当归还;被告现收入微薄,欠原告150000元有款即归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罗玲向谭红借款后给谭红出具了“今借到谭红现金人民币28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正),还款时间2014年3月1日”的借条。借款期内,罗玲归还谭红130000元,余款150000元未归还。2015年1月5日,谭红诉来本院,要求判令其诉讼请求。诉讼中,谭红递交了2014年1月15日,罗玲给谭红出具的借条,罗玲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谭红提交的2014年1月15日,罗玲给谭红出具的借条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确认罗玲与谭红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谭红有权在借款期限届满后随时行使追偿的权利,罗玲理当履行还款义务。谭红要求罗玲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请,有借条证实,罗玲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罗玲所提辩解意见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罗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谭红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罗玲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文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