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鞠佩霞与沈阳市木工机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佩霞,沈阳市木工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205号原告:鞠佩霞,女,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市木工机械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鞠佩霞与被告沈阳市木工机械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鞠佩霞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鞠佩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