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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长文盗窃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长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224号罪犯龙长文,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苗族,出生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揭普法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长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4日。执行机关因罪犯龙长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长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获得表扬;另获得嘉奖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长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长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钟锦全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