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魏某与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魏某,宜昌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职工。被告禹某,宜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刘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钟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