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魏某与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魏某,宜昌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职工。被告禹某,宜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刘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钟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