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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成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成学,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本县。上列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利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成学的银行存款2457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刘 飞审判员 孙刘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任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