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建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2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农民,家住渭南市临渭区。2014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兰溪市看守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建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金兰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刘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原审被告人刘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建撤回上诉。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4)金兰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晓玲审 判 员 应 俊代理审判员 刘 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金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