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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民二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王丽红与中电投石家庄供热有限公司、石家庄燕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红,中电投石家庄供热有限公司,石家庄燕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二初字第974号原告:王丽红。委托代理人:石婧,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电投石家庄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61号。法定代表人:郭守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坤、魏云飞,该公司员工。被告:石家庄燕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58号。法定代表人:杨胜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耀楠,该公司员工。原告王丽红与被告中电投石家庄供热有限公司、石家庄燕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丽红负担。审判员  张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