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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张术华与庞继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张术华。被告庞继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术华与被告庞继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术华与被告庞继稳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术华负担。审判员 蒋 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瑞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