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张术华与庞继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张术华。被告庞继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术华与被告庞继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术华与被告庞继稳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术华负担。审判员 蒋 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瑞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