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艺祥与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艺祥,张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44号原告杨艺祥。委托代理人张福军,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超颖,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艺祥诉被告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艺祥于2015年1月22日收到本院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书面通知后,未在本院要求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27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延涛人民陪审员 蒋敏慧人民陪审员 黄玉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陆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