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假日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严润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交通旅行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假日通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严润琼,广州市交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假日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65号。法定代表人:唐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兴才,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195-197号沿江大厦。法定代表人:艾启洪,该公司总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严润琼。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广州市交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51号、51号之三第二层自编号2号A。法定代表人:宫照绪。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路第一工业区22号江韵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陈少榜,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假日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日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旅行社)、严润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市交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旅行社)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假日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假日通公司的责任认定存在错误。首先,案涉车辆实际控制人是中国旅行社和严润琼,不是假日通公司。粤A×××××号车辆的车主是中国旅行社,而驾驶该车的司机庞卓坚是严润琼雇请的司机,粤A×××××号车辆派车人是交通旅行社,原审法院认为粤A×××××号车辆是假日通公司派出的与事实不符。2009年1月1日假日通公司与交通旅行社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的附件《广州假日通旅行社租车确认合同》中所记载的内容载明派车单位是交通旅行社。(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4号案对涉案车辆的派车人和实际控制人未查清,亦遗漏了交通旅行社作为该案主体。假日通公司与交通旅行社签订租车合同,未与中国旅行社签订租车合同。二审判决在查明事实中认为假日通公司在选择运输公司时存在过错责任,但未查清假日通公司的过错责任应由中国旅行社、严润琼承担。交通旅行社于2010年1月23日回传给假日通公司的派车确认合同上,派车人亦是交通旅行社。该车驾驶司机在该合同上确认是姓杨而非姓庞。中国旅行社的粤A×××××号车为何承运假日通公司的游客?对该事实,一、二审并未查清。其次,谢志华是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其亲属在另案中是以侵权之诉起诉中国旅行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假日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对严润琼及中国旅行社承担补偿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中国旅行社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综上,假日通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关于假日通公司是否应对严润琼所负担的义务承担相应份额的补充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在无充分证据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情形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直接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民事诉讼中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原则,由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4号判决已判令中国旅行社、假日通公司需对严润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现中国旅行社单独对外承担了该案判决的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在本案中起诉并对严润琼、假日通公司进行追偿,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对其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由于(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仅判令假日通公司、中国旅行社均需对严润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未区分假日通公司、中国旅行社之间责任的大小。故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判令假日通公司对严润琼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在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亦无不当。至于假日通公司在再审申请时所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对严润琼及中国旅行社承担补偿责任等主张,在上述生效的(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未被撤销、改判的前提下,均因缺乏事实依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假日通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假日通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闵 睿审 判 员 郑海森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钟惠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