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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顾娟、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如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娟,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如彬,蒋兰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顾娟。委托代理人费金宣,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将军园26幢206室。法定代表人曹毅,经理。被告王如彬。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晓莉,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兰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娟诉被告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如彬、蒋兰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顾娟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顾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