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杜昆鹏、夏秀英与赤峰东晨俊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昆鹏,夏秀英,赤峰东晨俊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103号申请人:杜昆鹏,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夏秀英,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赤峰东晨俊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陶大坝,经理。申请人杜昆鹏、夏秀英与被申请人赤峰东晨俊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东晨俊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处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700万元。担保人薛鹏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昆鹏、夏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东晨俊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二、对担保人薛鹏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