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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民初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吕超与泰安市泰斗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泰港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超,泰安市泰斗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泰港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倪军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民初字第399-1号原告吕超,居民。被告泰安市泰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被告山东泰港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被告倪军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倪军培出资登记在倪妮名下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