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涪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旭玖、张爱华、王江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566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郭守铭,男,生于1966年,住绵阳市。被执行人雍小平,女,生于1967年,住绵阳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守铭、雍小平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尚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彭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