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加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加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161号罪犯王加义,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有前科,系累犯,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王加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以(2009)闽刑终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的量刑,维持对其定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8日止。2012年5月18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2月8日。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加义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王加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加义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记功、表扬、记功,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加义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加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