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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梁赞伟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赞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赞伟,男,公民身份号码:×××5013,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居民,家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以要检刑诉(2014)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赞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赞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赞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4年5月27日以为高要市金渡镇某企业借款作银行还款续贷为由,骗得被害人龙某信任后,向被害人龙某借款合计人民币500万元,并与其先后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后被告人梁赞伟将骗得的500万元用于买卖期货,导致该笔款项因亏损无法归还并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提出因被告人梁赞伟具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梁赞伟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赞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愿意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梁赞伟以为高要市金渡镇某企业借款作银行还款续贷为由,骗得被害人龙某信任后,向被害人龙某借款合计人民币500万元,并与其先后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后被告人梁赞伟将骗得的500万元用于买卖期货,导致该笔款项因亏损无法归还并逃匿。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梁赞伟主动到高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审理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材料、归案经过、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结算业务委托书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跨行金融服务平台交易凭证、银行交易明细、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渤海商品交易所资金结算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龙某的陈述;3、证人邱某、余某甲、李某、余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梁赞伟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光碟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赞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高要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属实,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赞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只是被告人梁赞伟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经济合同管理秩序,保障他人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根据被告人梁赞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赞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志鹏代理审判员  陆祉君人民陪审员  陈晓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钟燕婷适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五)以其他人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11、关于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以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为”数额巨大”,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以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20万元为”数额巨大”,1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