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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军潮与史雄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潮,史雄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李军潮,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临时装卸工。被告史雄雄,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西安双生弟兄货运部个体户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潮与被告史雄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潮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潮负担。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