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郭立中与郭立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中,郭立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08号原告郭立中,男。被告郭立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中诉被告郭立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立中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长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