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审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浙江富鸿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浙江富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审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龙明。被执行人浙江富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龙。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日作出东土资罚字(2014)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845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8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1484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贰拾玖万陆仟玖佰元整(296900元)。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富鸿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接到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土资罚字(2014)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3项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上述申请执行内容中的第1、3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土资罚字(2014���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3项内容。二、东土资罚字(2014)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内容由东阳市六石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振强审 判 员 吴凤鸣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燕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