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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戴某甲与戴某乙、戴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戴某甲,农民。被告戴某乙,农民。被告戴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甲诉被告戴某乙、戴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甲基于村里领导已协助其协商解决纠纷而口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毕迪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