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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浩成与张国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67号原告陈浩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成与被告张国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浩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成撤回对被告张国清的起诉。审判员韩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