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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余某甲,男,汉族,贵州省某某学院附中,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余某甲之母),女,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铜仁市。被告余某乙,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与被告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某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余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余某甲负担。审判员 滕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