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余某甲,男,汉族,贵州省某某学院附中,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余某甲之母),女,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铜仁市。被告余某乙,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与被告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某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余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余某甲负担。审判员 滕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