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24号原告:黄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鲍欣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