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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于汶鑫申请执行齐志军、伊犁融泽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徐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于汶鑫,被执行人:齐志军,被执行人:伊犁融泽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晓艳,被执行人:徐剑,本院受理关于于汶鑫申请执行齐志军、伊犁融泽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徐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局、土地局、车管所调查了被执行人齐志军、伊犁融泽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徐剑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齐志军、伊犁融泽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徐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汶鑫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齐志军、伊犁融泽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徐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伊民初字第3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