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欣和与被申请人周曙义、尹红波、包铁山与被申请人车向前、辽宁省东港市洪旭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曙义,尹红波,包铁山,车向前,辽宁省东港市宏旭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周曙义、尹红波、包铁山被申请人:车向前、辽宁省东港市宏旭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周曙义、尹红波、包铁山与被申请人车向前、辽宁省东港市宏旭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了利于诉后执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车向前、辽宁省东港市宏旭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动产查封期限为一年,逾期如需继续扣押应由申请方向我院书面提交续扣押申请书。否则由申请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戴洪源审判员 李海洋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闵广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