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丹,孙宏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158号原告:刘丹丹,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官地村前官地屯,公民身份号码:220125198112091024。被告:孙宏伟,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吉林市船营区黄兴小区3—3—63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210041931。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丹与被告孙宏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丹丹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丹丹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丹丹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鞠洪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