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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彭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彭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钱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彭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波。委托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钱涛。仲裁申请人钱涛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彭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祥投资公司)因支付劳动报酬等事宜仲裁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山区仲裁委)作出宝劳人仲(2014)办字第2495号裁决。彭祥投资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人彭祥投资公司称,支付赔偿金的基础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彭祥投资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彭祥投资公司是成立不久的从事金融投资管理的公司,拥有高效的软件是公司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公司给与钱涛较高的工资待遇,由钱涛负责软件开发。钱涛入职前保证其可以胜任工作,但经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其能力不能达到要求,所以公司准备另行聘用其他员工,并表示要降低钱涛的工资。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钱涛一怒之下就离开了公司,且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公司运转出现问题。之后公司也致电钱涛,要求其回公司,但被拒绝。对于钱涛的离职,公司提供了书面依据,即要求钱涛上班的书面函件,钱涛也确认收到。因此并非彭祥投资公司要与钱涛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钱涛自行离职,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依据。宝山区仲裁委认定彭祥投资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建立在推测的基础上,并非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综上,宝山区仲裁委的仲裁裁决错误,请求撤销上述裁决。被申请人钱涛辩称,彭祥投资公司的陈述不是事实。彭祥投资公司从未与其达成关于工资降低的一致意思表示,是公司单方无故降低工资。只有发函是事实,但这也是在本人申请仲裁调解期间公司才发的。仲裁裁决正确、合法、合理,请求驳回彭祥投资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经查,彭祥投资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为钱涛办理了同月11日的退工登记手续,表明该公司已经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对此,该公司未举证钱涛自行离职的依据,也未举证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至于彭祥投资公司称其发函要求钱涛继续上班,但该行为与彭祥投资公司已经实际为钱涛办理了退工手续的行为相矛盾,且在办理退工手续之后,对此钱涛予以拒绝亦属正当。鉴于彭祥投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理应支付钱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宝山仲裁委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彭祥投资公司要求撤销宝山仲裁委宝劳人仲(2014)办字第2495号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彭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2014)办字第2495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彭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翁 俊代理审判员  叶旭初代理审判员  谢亚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