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91号原告:马某,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包某,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和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宋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