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安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文化程度大专,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民警。辩护人苏翔志,四川信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9日以广区检刑撤诉(2015)1号决定书,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书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思清审 判 员 刘青华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龙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