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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安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文化程度大专,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民警。辩护人苏翔志,四川信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9日以广区检刑撤诉(2015)1号决定书,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书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思清审 判 员  刘青华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龙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