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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中执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华申请执行李东峰、刘岩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李东峰,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中执保字第1-2号申请人杨华,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区前进街.被申请人李东峰,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察哈尔街扎斯嘎图社区锡林河.被申请人刘岩,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察哈尔街扎斯嘎图社区锡林河.申请人杨华因借款纠纷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刘岩位于锡林浩特市希办乌兰社区xxxx商业楼建筑面积192.07平方米商业用房,被申请人李东峰位于额办xxxx街1-2层建筑面积547.38平方米商业用房及土地使用权174.11平方米综合用地予以查封,伊春泓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用2095平方米泓江农贸市场自愿为杨华诉前保全抵押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相关证据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可能隐匿、变卖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条、第2条规定裁定如下:1、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岩位于锡林浩特市希办乌兰社区xxxx商业楼01026,建筑面积192.07平方米商业用房(蒙房权证锡林浩特市字第11xxxxxx**号)。被申请人李东峰位于额办xxxx街1-2层建筑面积547.38平方米商业用房私有房产(房权证字第5xxx**号)及被申请人李东峰位于额办xxxxx街地号05-02-06-04-03,图号4807.00-426.00土地使用权面积174.11平方米出让综合用地(锡国用2011第00xx2号)全部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5年2月6日----2017年2月5日止)。三、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该财产。四、查封期间该财产由被申请人看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树彬审判员  陈志强审判员  辛志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兴宇 来自: